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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谣言,你真的清楚吗?
时间:2024-03-05  作者:  新闻来源:吉林市公安局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网络谣言呈现出显著特征,包括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以及高危害性。由于其真伪难辨、蛊惑性强,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和政局失稳。为了切实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有效净化网络环境,并依法打击和整治网络谣言,吉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深入贯彻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关于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指示精神。支队坚持依法打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加大宣传力度,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的高压严打态势。



一、网络谣言定义: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如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传播,缺乏事实依据且具有攻击性、目的性的不实信息。
二、网络谣言涉及领域:网络谣言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突发敏感事件、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自然灾害、校园安全等。
三、识别谣言方法:网络谣言通常具有夸大事件严重性、断章取义、移花接木等特点。为了判断所看到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1、文章发布的权威性:注意观察文章结尾是否有署名或标注出处,以判断其是否由权威媒体或机构发布,避免被作者的主观臆测所误导。
2、内容观点的客观性:阅读时,留意文章是否存在夸大事实、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极端言论或文不对题等表达方式。
3、浏览页面的健康性:警惕部分平台为吸引关注而使用色情、浮夸等类型的图片作为封面,或页面充斥大量广告、网络小说链接等不健康内容。这些通常是吸引点击和传播的手段,而非传递真实信息的途径。



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违法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警提示: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用实际行动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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