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检察 | “类案听证+行刑衔接” 推动水生资源保护诉源治理 |
时间:2023-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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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没把非法捕捞当回事,有了这次的教训,以后不仅自己不能乱捕捞鱼虾,还得告诉村里人和亲戚朋友……” 8月18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举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公开听证会,对新站镇、庆岭镇、前进乡等地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公开送达、集中训诫。听证会邀请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及值班律师、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共同参加。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拟处理意见、非法捕鱼的危害性、对水生资源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介绍。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均无前科劣迹且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并承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检察机关拟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给大家改过自新的机会,你们仍需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修复义务,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和生态保护观念,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检察官现场以案释法,向涉案当事人宣读训诫书。会后,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局进一步沟通,推动形成“行刑衔接”工作合力,协同做好非法捕捞的打击和预防工作,并向农业农村局发送检察意见,督促其履行行政处罚职能,监督涉案人员履行生态资源修复义务。下一步,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能动履职,与各职能部门紧密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普法宣传力度,加强教育引导,推动诉源治理,有效减少非法捕捞行为的发生。同时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办案与生态保护相结合,推进检察机关轻罪治理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将案件办理效果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共同助力蛟河生态资源平衡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是指由国家法令或者地方政府规定,对某些重要鱼、虾、蟹、贝、藻等,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包括嫩江、第二松花江和松花江干流,以及上述江段所属的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松花湖流域的禁渔期为每年5月16日12时-7月31日12时。是指禁止使用超过国家对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吉林市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禁止使用鱼叉、鱼罩、土簗子、冰板张网、密缝箔、地笼、快钩、搬罾网等渔具捕鱼。禁止制造、销售禁用渔具。是指禁止采用的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地破坏我国的水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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